食盐市场“松绑” 监管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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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通讯员/刘再武 赵必成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盐虽小却事关千家万户。2017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公布施行。《办法》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打破了食盐产销隔离,明确食盐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等重大举措。

    《办法》出台以来,引发了市民热议:盐改是否取消了“食盐专营”?食盐消费日趋多样化后,食盐安全如何保障?近日,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解读。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区域分割、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存在,盐业体制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办法》从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储备、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食盐专营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了“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盐销售方面,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同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食盐的定价问题,《办法》中特别强调,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此外,食盐的储备和应急体系也将得到完善。《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同时,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市食药监局食盐监管科工作人员现场教市民如何识别假盐。 马文章 摄

    安全仍是监管重点

    “食盐不再‘千篇一律’,市民的食盐选择更多了。”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目前货架上不仅有传统食盐,还新增了枸杞碘盐、海盐、雪盐等众多新品种,以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市场放开了,品种更丰富了,食盐安全就成了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话题。

    为此,《办法》规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017年,配合市公安局破获了案值达百万余元的株洲市331董家塅伪造食盐案,就是对食盐生产安全的一次警示。”市食药监局盐业监管科负责人赵必成告诉记者。

    据介绍,截至目前,我市食盐监管部门已经向社会印制发放《办法》解读宣传手册2万余份,并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盐进行30批次的抽样检查。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深入基层讲解食盐有关真假辨别知识,让消费者切实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消费者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今年,食盐监管部门将联合多部门对我市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销售的各品牌食盐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食盐制假贩假和违规批发等行为,确保我市不发生食盐安全事故,合格碘盐供应率达到95%以上。

    “目前,我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仅株洲市盐业公司一家。”赵必成提醒市民,面对市场上品种多样的食盐,应选择从正规厂家、正规渠道选购有保障的食盐。

    新规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

    为消除销售渠道改革带来的食盐安全隐患,《办法》针对非法生产、批发食盐的行为加大了处罚措施。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同时做好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对于违法经营者采取“零容忍”态度。《办法》明确指出,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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