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获5700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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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刘平

    株洲日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云庭、谢志光与被上诉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醴陵国土局)及原审第三人醴陵市明月镇马恋社区荆塘组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行政赔偿判决书;限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黄云庭、谢志光履行5700元行政赔偿责任;驳回黄云庭、谢志光其他赔偿请求(相关报道详见2017年9月27日C2版、2017年12月6日A2版)。

    【经过】 村民雇机械采挖泥矿,国土部门扣押设备

    醴陵明月镇(原马恋镇)马恋村利用当地资源粘土,以作坊形式烧窑制瓦,是一个传统产业,历史悠久,属于零星露天开采。由于资源条件不足,未形成规模开采,不符合设矿条件,国家一直没有设立矿权。

    荆塘组泥矿是原马恋镇马恋村村委会设立的零星露天开采砖瓦用泥的作坊式经济组织。1997年9月,村委会将该矿移交荆塘组管理。2015年2月16日,黄云庭、谢志光与荆塘组签订协议,约定两人向荆塘组交纳1500元承包金,期限1年,在该组进行粘土矿开采。协议签订后,两人雇请铲车、挖机等设备进行剥离盖山等开采准备活动。

    当年5月5日,醴陵国土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黄、谢两人撤出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正在生产作业的铲车、挖机扣押。在两人恢复土地原状后,醴陵国土局退还了扣押的机械设备。

    谢志光来自泗汾镇,黄云庭是马恋村村民,两人均年过六旬。谢志光称,为开采泥矿,两人不惜贷款投入了数万元,用于雇请挖机、铲车和恢复土地原状。

    【判决】 扣押设备行为违法,两村民获5700元行政赔偿

    两人不服醴陵国土局的行为,于2017年5月15日提起行政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通知书》,判令醴陵国土局赔偿经济损失。

    2017年9月1日,醴陵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醴陵国土局作出的《通知书》。两人要求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两人提起上诉,称扣车行为违法,应予以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59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具有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没有对行为人采取扣押生产设施的职权。醴陵国土局对上诉人所作的扣押机械设备的行为属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经确定,扣押机械设备产生运费5700元,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两上诉人因恢复土地原状发生的费用,因法律规定上诉人负有复垦土地的义务,故该部分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不属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所致,故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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