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事项,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申请人权利人宗地位置土地证号 土地
面积
(平方米)
姜春来姜春来茶陵县下东乡齐心村第3组松树岭茶下集用(1989)字第B齐091号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