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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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事项,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申请人权利人宗地位置土地证号 土地

    面积

    (平方米)

    姜春来姜春来茶陵县下东乡齐心村第3组松树岭茶下集用(1989)字第B齐091号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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