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记者 温琳
通讯员/刘坤齐
报废车严禁买卖,更禁止上路,否则将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某公司将报废货车卖给株洲县人陈某,不料对方在驾驶时出事,将他人撞死。
谁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报废车上路出了事故,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事发】
购买报废车,上路出事故
2017年9月,陈某驾驶货车运输渣土,与一名男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为赔偿的问题一直谈不拢,死者家属将陈某和某公司起诉到株洲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及某公司赔偿80余万元。
【原车主】
签订免责协议,以为不用赔钱
作为车辆登记车主的某公司接到法院通知时,刚开始认为已经和陈某签协议了,对方肇事与自己无关,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所驾驶的车辆系接近报废车辆,且该车经多次转让。该车登记车主为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而李某又将车卖给赵某,赵某再将车卖给该案肇事人陈某。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李某、赵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太冤了,我们以为不要赔钱。”在向李某、赵某送达追加通知时,两人都觉得,车子已经卖给别人几年了,而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明确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出了车祸都得担责
近日,株洲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官见几名被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便细心地给他们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因此,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即便你们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免责协议,但实际上,你们明知故犯,责任是跑不掉的。”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解释,几名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