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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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王芳

    通讯员/姜馨

    株洲日报讯 4月4日,我市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公开业务办理流程,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至贷款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

    《意见》指出,由市房产管理局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公积金贷款书面文件。

    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抵、抵押登记手续。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路。

    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采取降低信用评级、暂停预售许可等相关权证、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等处罚。

    另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价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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