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惹出人命 关联人员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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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杨芬

    逢年过节,朋友间、同学间、同事间聚会免不了要喝酒。但近年来,一起喝酒、劝酒后引发的生命安全意外纠纷屡次见诸报端。记者了解到,我市不少法院都办理过因劝酒或未有效劝阻饮酒等引发的赔偿案件。

    【案例一】男子酒后倒在了餐馆附近的地面上

    去年年底的一天,在某装饰公司上班的小陈,应同事好友邀约前往天元区一家饭店参加聚会。

    不到两个小时,七八瓶白酒被一桌人喝得一干二净,大家又提出再来几瓶啤酒。

    当晚9点,用餐结束,陈某醉酒至失去意识。但同桌好友并未及时去照顾他。不久,陈某因醉酒失去自控能力,倒在了餐馆附近的地面上,直至当晚12点左右才被路人发现。

    最终,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中心医院诊断,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

    【判决】饭局组织者及同桌者共同担责

    事后,小陈的父母将同桌的六人告上天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现场,多名被告人表示,自己提前离席或自己同样也因醉酒对陈某的情况不知情。

    谁来担责?“同桌酒友也要担责。”天元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龙平告诉记者,陈某作为成年人,应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经核实,饭局组织者朱某并未对陈某进行任何劝阻和照顾,其过错较大,应承担15%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的5名被告人,对醉酒后的陈某有法律上的帮助和救助义务,共同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赔偿陈某家属6.9万余元(此前垫付的医疗费除外)。另外5名被告人合计赔偿10万余元。

    【案例二】参加朋友小孩的“升学宴”,重度酒精中毒离世

    家住荷塘区的吴某为庆祝女儿考上了重点大学,在酒楼摆下几桌酒席,请了很多亲戚朋友来庆祝,其中就包括他多年的好友刘某。

    酒过三巡,刘某醉得一塌糊涂。散席后,吴某把醉得不省人事的刘某送回了家,可没想到,刘某回家后仍迟迟不醒,被送医抢救。四天后,刘某因重度酒精中毒去世。

    【判决】未有效制止,办酒者需赔偿

    刘某的家人将吴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吴某则坚持自己只是一番好意,并没有过错,不肯赔偿。本来关系融洽的两家人为此僵持了数月。

    荷塘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办酒席时,吴某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有效制止赴宴者大量饮酒,是造成刘某饮酒过量的原因之一;作为成年人,刘某自己对大量饮酒后可能危及生命的事实应有预见,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补偿刘某的家人16000元。

    【案例三】借车给同桌醉酒人,导致一死两伤

    2017年4月15日晚上7点多,周某驾车行驶至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路建材市场路段时,一辆摩托车看到周某车辆驶来便停了下来。然而,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周某还是撞上了这辆摩托车,摩托车上的3人当即被撞飞。

    周某车辆失去控制后,又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车发生了碰撞。此次碰撞导致周某车辆倒退,倒地的摩托车驾驶员陈某被碾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中的另外两名伤者是死者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其中,陈某6岁的女儿因事故导致脊椎受损,外伤性截瘫。

    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将周某控制住。经鉴定,周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不仅如此,经调查,周某在案发前与好友龙某一同吃饭并饮酒。饭后,同桌的龙某将自己的车借给周某驾驶。

    【判决】明知对方醉酒仍借车,需担责

    据茶陵县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醉酒驾车致使避让不当,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已经属于危险驾驶,且该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龙某明知周某喝酒,还借车给他,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官表示,龙某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周某和龙某已分别向被害人赔偿4.2万元、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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