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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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权运行。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其中规定,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三个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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