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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日报记者 廖明 通讯员 陈乘
株洲日报讯 备受瞩目的“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一事,有望在春节前定论。
1月17日,我市就《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召开听证会,15名听证代表在支持禁限放的前提下,就禁限放的时间、区域、品类及处罚力度等焦点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
焦点一
听证代表唐根深,是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协会会长,在他看来,《通告》中关于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应当适当放宽。
《通告》明确,每年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允许燃放时段。
唐根深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应该允许每年的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传统节假日,以及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部分听证代表的附议。
限放区域能否适当收窄?
焦点二
此外,关于城区限放区域的划定,听证代表们也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代表黎毅认为,《通告》中划定的限制燃放区域过大,无形中将加大《通告》执行的阻力,增加行政执法成本。
他建议,我市应该参考长沙市,将环线以内,设为限制燃放区,即从田心立交起,沿响田路(北环线)、石峰大桥、西环线、泰山路、天元大桥、芦淞路、东环线、红旗立交、红旗路至田心立交合围形成的区域。
他认为,我市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应该在明确禁限放时间、区域的基础上,参考北京的限放经验,制定一个烟花爆竹的准入产品清单,以此限制一些高危高污染的产品进入城市,允许D级烟花小产品的燃放。
惩处力度能否更强?
焦点三
听证代表袁根良认为,《通告》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惩处力度太弱。
在他看来,“对违规燃放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违规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明确的违法成本太低,威慑作用有限,燃放极容易成为“有钱人的专利”。
他建议,将个人及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征信管理,或采用递进式处罚的手段,提高违法成本。
听证代表罗军则认为,《通告》明确的执法、处罚主体仅为公安和城管部门,执法力量、处罚力度势必不够,建议环保部门从噪声、大气污染等方面,参与执法、处罚,增加《通告》的威慑力。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听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仔细研究后充分吸收采纳,并对听证方案进行细化完善后,尽快制作听证报告,依法作出行政决策。
相关链接
哪些区域拟设禁放区?
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加油加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输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哪些区域拟设限放区?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包括栗雨街道办事处)、炎帝大道、南二环、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或成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的6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