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杨芬
株洲日报讯 环保不达标、噪音扰民、有关部门多次查封,而后又多次撕毁封条恢复生产。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芦淞区天旺屠宰场负责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被法院查封后,屠宰场继续生产白板肉
2013年8月19日,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后,对天旺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屠宰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屠宰生猪生产线并投入使用。
之后,市环保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天旺屠宰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天旺屠宰场停止生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处以5万元罚款。
可不想,陈某收到文书后,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义务,市环保局催缴无果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28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当场查封了屠宰场的所有设备。据一份清单显示,当时屠宰场被查封的设备有锅炉、打毛机、检疫点办公桌、电闸、电子秤等。在查封现场,天旺屠宰场负责人说,屠宰场送出去的猪肉均是白板肉。
被查封后不久,天旺屠宰场工作人员竟私自撕毁法院封条恢复生产,导致周边居民投诉不断。2015年6月18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为由,司法拘留陈某15日。
再次被查封后,负责人教唆他人撕封条
2016年8月22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再次对天旺屠宰场进行了强制查封。但陈某并没有“消停”的意思,竟教唆王家坳组两名八旬老人对法院封条进行撕毁。2017年1月12日,陈某在收到市畜牧水产局关于立即停止非法屠宰的通知后,仍坚持生产。
经查, 2017年1月12日至1月25日,同年2月3日至2月28日,陈某组织人员在天旺屠宰场内多次开展非法屠宰,平均每日屠宰20只至30只猪,给当地环境以及居民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陈某虽然并未亲自撕毁法院封条,但其作为经营者,在现场却未及时阻止,且违反裁定“责令停止生产”内容,私自恢复生产,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