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 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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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自诞生那天起,就饱受世人争议。一个小小的法条,到底规定了什么内容?民众的意见又为何如此集中?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稍加比较即可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有一个条件,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即便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都被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另一方如果要想豁免偿还责任,必须要举证证明。也即,《婚姻法》确立的夫妻一人举债“以个人债务为原则,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的原则,在24条那里却变成了“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个人债务为例外”。而且赋予了未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说,是根本改变了上位法的立场和立法取向。

    司法解释和上位法的背离,引发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丈夫在外欠下赌债、毒债或者高利贷,妻子被债权人跟踪、威胁、骚扰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也让婚姻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夫妻关系原本是两个独立人格主体的情感结合,由此带来的财产关系也只是情感结合投射在法律上的结果。将夫妻财产上的共有关系扩张解释、类推适用到夫妻一方对外负债上,不符合人格独立原则下自我行为自我负责的要求。

    面对来自社会上汹涌的舆论和实务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又“亡羊补牢”式的公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给出了回应,但普遍认为这离《婚姻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一前提仍有距离。

    (综合人民网、新浪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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