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被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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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谢燕 喻涛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罚款35000元。该案现已成功执行完毕。

    雇工受伤,雇主赖账

    李某与刘某系邻居。多年来,刘某一直雇佣李某帮其砍树锯木板。2006年1月8日,李某在作业时不慎摔倒在锯台上被锯机锯断了左手腕。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已形成雇员与雇主关系,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刘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却一直不付赔款。

    讨债不成,再起纠纷

    2015年2月18日,阴历大年节,因为刘某一直拖欠赔款不付,李某的儿子和儿媳当日下午来到刘某家讨账,结果对方不在家。李某的儿子、儿媳一时气不过,将刘某家的门窗砸坏了。

    刘某回家后得知此事,用铁铲将李某的儿子打伤。2015年5月,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的儿子各项损失7万余元。

    因为畏惧不执行判决会被立刻收监,刘某主动到法院请求与李某及其儿子儿媳协商息争。刘某本该合计赔偿18万余元,经协商,2015年9月,他就地赔付了李某及其儿子儿媳共7万元,并许诺一年以内再支付3万元赔款。残剩赔款,李某及其儿子儿媳表示放弃。

    缓刑期满又食言

    2016年9月,刘某许诺的赔款日子到期,但他又拒不赔付。法官虽然对其财产进行了多次全面调查,但一直无任何收获,故案件搁置不前。

    近日,法院在对刘某的财产查询时,终于发现刘某的财产线索。之后,法院迅速出击,将李某、袁某应得的剩余赔款及利息共计1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承办法官介绍,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刘某予以罚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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