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 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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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株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任免议案前,由株洲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提请任免情况说明。拟任命的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须作任前发言。

    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任免的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键或票决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三、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的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并在当次会议上向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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