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护航“民事纠纷”有了新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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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

    通讯员 马星

    株洲日报讯 民事纠纷不一定要打官司,走“律师调解”程序也可申请执行。记者从首届株洲公共法律服务创新论坛获悉,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根据《意见》,我省属于此项工作在11个试点省(直辖市)试点之一。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例如,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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