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典型案例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3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请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行业持续平安稳定。
案例一:网约车未经许可非法营运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发现线索,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湖南玖玖华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两起违法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8月3日19时20分,该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湘BDXXXX车辆提供服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同日19时20分,该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周某提供服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有公司相关证照、询问笔录、车辆当日订单行程截图等证据佐证。
二、处理结果
湖南玖玖华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分别为无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无网约车驾驶员证人员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两案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大件通行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2日12时03分,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株洲西收费站(京港澳收费站出口)行政检查中,发现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张某驾驶车辆牌号为皖S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临时牌照为苏BXXXX超)装载货物经过收费站出口,车辆总轴数为8轴,检测重量为150000千克,该车所装载的货物为传动链(不可解体物品),其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车货总质量为119800千克,6月24日予以立案,对驾驶员张某兼涉事公司被授权人进行询间,并获得该公司相关证照副本。接收到株洲西收费站提供的地磅检定证书,该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二、处理结果
利辛县传贤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驾驶该公司的皖S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临时牌照为苏BXXXX超,车辆总轴数为8轴,装载的货物传动链),于2026年6月22日12时03分通过株洲西收费站(京港澳收费站出口)时,现场经收费站出口称重检测重量为150000千克。其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车货总质量为119800千克,与实际车货总质量严重不一致,视为违法超限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序号14(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三:摩托艇危害航道通航水上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9日16时13分许,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株洲市石峰大桥水域巡航时发现,当事人齐某某驾驶摩托艇在航道水域活动。经现场核查及后续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于当日下午16时05分左右驾驶摩托艇在石峰大桥下游水域下水游玩,驾驶过程中进入了主航道高速行驶、随意变向,危害正常行驶船舶通航安全。当事人在主航道内驾驶摩托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规定,对航道内正常航行船舶构成安全隐患,危害了航道通航安全。
二、处理结果
2026年8月20日,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齐某某涉嫌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驾驶摩托艇在主航道内行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航道篇序号9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