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12时,株洲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全市各类污染源单位应加强对废气的收集、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的各项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株洲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现公开曝光第二批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典型案例,警示各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案例一:株洲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12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在对株洲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上午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且烤漆工序在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天元分局随即依法对该公司喷漆设施进行查封。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天元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二: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查封案
12月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隧道窑仍持续进行进砖烧制作业,部分货运车辆仍进出厂区从事装卸作业,未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应急响应要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烘干窑生产线及破碎工序控制开关等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一审:丁子璇 二审:胡欣雨 三审:张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