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2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截图
近日,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谭韶峰、刘中安撰写的《公共资源交易见证的法律思考与建议》登上了《公共采购》杂志,全文如下: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各方主体提供见证服务并出具《见证报告书》的实践,正朝着更普遍、更多元的方向发展。作为保障交易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与公开透明的关键环节,这一服务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具体落地过程中,围绕见证服务及《见证报告书》的争议仍较为突出:服务内容的边界与核心要素尚未完全统一;文书格式缺乏标准化规范,易导致实践应用混乱;服务开展与报告出具的法律依据需进一步明确;见证服务的法律性质、《见证报告书》的法律效力界定模糊;平台因提供该服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范围等问题,亦缺乏清晰共识。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对交易监管与服务的规范化要求不断提升,深入剖析并厘清上述争议问题,既是解决实践痛点的迫切需求,也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虽未出台专门法律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为这一行为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依据。民事法律上的“见证”是指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特定事实或行为的发生过程 进行目睹、监督,并以一定方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见证人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诚信品质,能够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见证所发生的事情。见证的方式通常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书面见证需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口头见证需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律程序中,见证人可能需要在相关文件或场合上签字或盖章,以表明其可以对所见证内容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见证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在签订遗嘱、签署合同等场合,见证人的存在可以增加相关行为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也可以为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是指由特定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记录和证明的活动。
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方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确规定: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行为,就是践行这些原则的有力手段,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心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都同样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提供的见证服务行为和为各方主体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行为,也当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他法律和部门规章方面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其中,见证服务是最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因此,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书》,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法定职责。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对见证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见证工作的操作指引。这些相关规定,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及《见证报告书》的出具提供了法定标准和依据。由此可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者,是经国家授权、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合法见证资格的唯一主体。
法律性质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法律性质,是规范实践操作、厘清责任边界的关键,其属性可从多维度具体分析:
首先,从核心属性来看,见证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见证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独立第三方。从本质上讲,《见证报告书》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观察、记录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它以中立的立场,如实反映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受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和事件。这种证明文件并非行政决定,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而是基于交易服务平台对交易过程的见证和记录,为各方主体提供交易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其次,需明确该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并非行政主体,其所提供的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活动并非行使行政职权,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更多是一种基于公共服务职能的证明行为,旨在辅助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情况的客观记录。
最后,该行为亦不属于公证行为,但具备国家授权的专属属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与公证服务有巨大的差别。公证服务具有国家强制效力,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不具有国家强制效力,但属于国家授权行为。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开具《见证报告书》。

图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机器管招投标”专项调研座谈会
法律效力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出具的《见证报告书》,作为交易全流程的客观记录与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证据属性与对交易行为的规制引导两方面。
从证据效力来看,在法律诉讼或纠纷解决过程中,《见证报告书》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由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见证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其出具的报告能够作为证明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重要证据。它可以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例如,在招标投标纠纷案件中,《见证报告书》中关于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情况、评标过程等记录,能够帮助裁判机构还原交易过程,从而判断各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
从对交易行为的影响来看,虽然《见证报告书》本身不具有直接决定交易行为的效力,但它对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见证报告书》中记录了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违规操作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该报告对违法违规主体进行调查和处罚,交易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面临整改。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涉及交易过程的争议,《见证报告书》也可以作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参考。
法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职责要求,若存在履职不当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体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来看,主要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类情形。一是可能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履行见证职责,导致《见证报告书》内容错误、虚假或遗漏,给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 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未对开标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导致《见证报告书》无法准确反映开标情况,影响了投标人的权益,此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可能要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能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见证过程中侵犯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比如,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看,需根据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 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在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贿赂,在《见证报告书》中隐瞒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图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委书记谭韶峰就“机器管招投标”工作“典型引路”经验分享会作引导发言
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是保障交易公平透明的关键环节,但当前该领域在法律依据、性质界定、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等方面仍存在模糊地带,需从制度层面系统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应加快顶层立法,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行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见证程序、报告内容及格式等具体规则。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因法律规定滞后和规则不明确而产生的实践混乱。
其次,需构建分层分类的责任追究制度,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见证服务、出具《见证报告书》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形式和追究程序。
再者,要健全交易主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合法权益。如当交易方认为《见证报告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应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见证服务质量。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见证行为及《见证报告书》出具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见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自律管理,提高见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内容、流程及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见证服务与出具《见证报告书》,是保障交易合规透明的核心环节,二者构成有机整体,需从内容规范、流程设计与未来发展方向三个维度系统梳理,确保实践操作科学有序。
从《见证报告书》的内容、格式与配套流程来看,首先需坚守“一项目一见证”“一项目一报告书”的基本原则,同时贯穿“数字见证与人工见证相结合”的核心思路,从内容、格式和流程等方面, 都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不能过度依赖和相信机器和人工智能,也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见证报告书》的内容、格式须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流程所决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流程通常围绕交易全流程而展开。整个流程中,见证方应该通过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全程记录,确保每个环节可追溯,最终保障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因此,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见证报告书》格式,通过标准化规范消除实践中因格式差异引发的效力争议。
进一步而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见证报告书》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作为见证人对交易全过程合规性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其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要证明交易过程合规性。应当报告详细记录交易各环节的操作情况,明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为交易结果的合法性提供直接依据。二要保障交易的公信力。应当通过《见证报告书》向社会和交易各方证明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强交易结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三要能作为监管与审计依据。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可通过见证报告核查交易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为后续监督检查、纠纷处理等提供关键参考。四要做到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若交易各方对过程或结果产生争议,见证报告可作为客观记录, 帮助厘清责任、减少矛盾,为纠纷解决提供事实依据。简言之,《见证报告书》是交易活动“合规性的说明书”和“公信力的保证书”,贯穿交易监管、结果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在《见证报告书》上盖章签字才能使其生效。
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见证服务的发展方向上,当前全国范围内已逐步向依托人工智能的数字见证服务转型。数字见证服务是基于电子交易系统和监控系统,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可视化技术手段, 再融合智能感知设备,实现“项目进度实时可视、交易过程实时记录、现场行为实时预警、数据资料实时收集”的见证服务系统,从而实现见证行为公开透明、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纠。数字见证服务系统虽然基本实现人工智能化。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出现了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的不良倾向。甚至于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放弃了对数字见证服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笔者的建议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见证服务要 在不断加强数字见证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同时,更要不断强 化人工见证的质量和水平,做到“数字见证”与“人工见证”相结合,大力强化现场见证人员责任和素质。
在人工见证方面,要明确见证部门、设立见证岗位、配置见证人员,具体负责人工见证工作。见证工作人员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有能力处置和报告,如实记录,并最终体现在《见证报告书》之内。人工见证相关责任人必须在《见证报告书》上签字后才能推送给相关主体各方。
在数字化、人工智能化发展方向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人工智能只能减少人工见证的劳动强度,并不能弱化见证服务人员的作用和责任。
文:谭韶峰 刘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