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打非治违”典型案例曝光(第五批)

时间:2023-07-19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截图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决策部署,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3年度第五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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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株洲某公司未经许可储存经营油漆案


4月26日下午接群众举报,株洲市应急局联合芦淞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工作人员对芦淞区一处非法调配油漆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油漆近300桶(属危险化学品),现场条件简陋,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购入各色油漆、固化剂、消光剂等物品,将客户需要的汽车油漆颜色调配好然后卖出牟利。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公司自2019年底迁至芦淞区以来,年均经营数额约180万元,远超非法经营50万的数额。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芦淞区应急局于5月29日将该起案件移交至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于5月30日受理该公司未经许可储存经营油漆案,并于2023年6月7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对该起案件以未经许可储存经营油漆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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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攸县谭某某非法仓储玩具烟花案


2023年4月8日群众举报皇图岭镇白日坳村有农户在家中组装加工玩具烟花。攸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攸县公安局、皇图岭政府工作人员对皇图岭镇白日坳村谭某某自建房进行巡查,发现该农户家中存在来源不明的玩具烟花产品,共计成品烟花6箱,半成品2箱。另外在白日坳村周边巡查过程中拦截一辆车牌为湘ADR1919 厢式货车正在非法装载玩具烟花产品,车辆共装载非法烟花产品130箱。该案涉嫌非法运输烟花,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23年4月19日攸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参与运输的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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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醴陵市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案


5月30日醴陵市应急局依法组织对湖南醴陵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4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1.1-2 级,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药饼2034饼,每饼药量为200G,合计药量406KG。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经判定湖南醴陵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对湖南醴陵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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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南省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2023年5月11日,攸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28#药饼中转限药量为100 KG,实际存放药饼2400饼,药量为720KG。
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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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株洲市荷塘区汤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12日,荷塘局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荷塘公安分局仙庾镇派出所干警对荷塘区某食品批发部(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汤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将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汤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在调查过程中,汤某某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荷塘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9日决定给予汤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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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株洲市某广告经营部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石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33号新新家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株洲市某广告经营部正在进行广告牌焊接制作,其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株洲市某广告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相关基准,石峰区应急局对该个体工商户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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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湖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6月1日上午,天元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新马南路358号进行辖区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抽查时发现湖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经核查该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天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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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株洲市渌口区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5月12日,渌口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渌口区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第( 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基准,渌口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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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株洲县某食品店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案


2023年5月19日,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株洲县某食品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的场所正上方房间设置有居住场所。
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6.1.1(b)零售场所正上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做出撤销该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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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湖南某公司株洲分公司焊接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5月22日,渌口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罗某某(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2011.03.29至2017.03.29)、刘某某(作业类别:焊接,发证日期:1992年12月30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情况下仍从事焊工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相关规定,渌口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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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茶陵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8日,茶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茶陵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焊接区域两名作业人员杨某和陈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询问,杨某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仍在上岗作业,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茶陵县应急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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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6月12日,炎陵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碳化车间在用的一台海曼品牌家用一氧化碳报警器不符合国家标准。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炎陵县应急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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