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06 16:26:3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的要求,现将我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一批)目录予以公布。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营业执照 身份证 经营场所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工商部门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 | 身份证 | 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农业新技术和新的农用化学产品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应用。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行政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3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身份证 |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法律法规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6 | 身份证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7 | 身份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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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 代理记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行政法规 | 财政主管部门 |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9 |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代理记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行政法规 | 财政主管部门 |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0 | 经济困难 证 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法规 | 司法 行政 机关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 √ | 行政 给付 | |||
11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构、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