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调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
及单位职责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攸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更名为攸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县生环委)并对其组成人员及单位职责进行调整,于2021年3月31日印发了《中央攸县县委办公室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及单位职责的通知》(攸办发[2021]3号)。今后,因人事异动调整组成人员,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不再另行文。
县生环委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环保形势,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做好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刘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