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检察院对涉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1-04-12 10:55:59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4月7日,茶陵县检察院对一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茶陵县检察院对涉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2019年7月,茶陵县某民营企业股东闵某(已起诉)在为本企业购置机械设备时,利用其他股东不懂行、不知情的机会,与外地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配合,通过虚报设备价格的方式,侵吞本公司资金50余万元,致使本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陈某因涉嫌共同职务侵占罪移送茶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企业损失,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企业的谅解。该院考虑到陈某系企业主要负责人,目前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并为当地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促进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政策规定,拟对陈某不起诉。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向听证代表详细汇报了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拟作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规定。听证代表在听取汇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致表决同意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法条衔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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