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时间:2021-03-09 10:08:46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办理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办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高新大厦附楼一楼8106室)

四、须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

五、要求

(一)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持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前来申报办理年审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非全日制用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2020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可以折算计入,但不作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折算办法为:月实发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按实际用工月份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月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之和的,年平均用工人数=〔非全日制残疾人职工月均实发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档标准)〕×实际用工月份÷12。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合同)应注明实发工资已含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2021年安排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即所签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再折算计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没有安排残疾人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

(四)请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并告知注意事项。

(五)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员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不予计入。

(六)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将根据年审情况,对部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核实,请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28665216  18607330507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5日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附件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须提交的材料

 

1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下载地址******/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申报年度:     年

申报单位(章)


邮     编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单位性质


所属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社保登记编码


残

疾

职

工

花

名

册

姓   名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

残疾等级

性别

月工资

社保个人编号

残疾人(监护人)联系电话

是否劳务派遣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编号:               

申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核定结论:

你单位报送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收悉,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请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你单位税务登记的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你单位如对本核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核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定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在接到本核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核定。

 

                                         核定机构(章)

初审:               复核: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未予认定残疾职工名册

姓  名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

未予认定原因

未予认定的原因




1、残疾人证办证时间、残疾军人证级别未达标,无残疾人证(伤残证、医疗诊断);

2、残疾人工资未达标;

3、残疾人未买齐五险(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养老)或保险未达标;

4、合同未达标;

5、其他               。










提示:申报人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时必须出具核定书;无核定书或核定书不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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