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水土,立在当代,功在千秋。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从今天起,株洲交通广播推出特别策划:“我们的水生活”,关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聚焦我们的水生活。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十周年。
根据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市水利局水保水资源科工作人员古贤良介绍:"《水土保持法》是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对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实施以来,株洲市积极争取了崩岗治理、小流域治理、革命老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合计争取项目资金6626万元,共治理小流域15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6.73km2。水土保持工程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减轻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对于这些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另外,根据《水土保持法》,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违反这些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将以“基本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为要求,加强水生态治理修复、强化水土保持监管、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提升行业发展支撑能力等方面进行着力,为株洲水安全战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新株洲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