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9 14:40:28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天元区三门港、湖田港、苍霞港、雷打石罗正坝、雷打石沧沙港、群丰湘云七〇高排、高台岭高排等7条河流;杨柳湖、万丰湖2个湖泊和山塘水库、形前水库、大塘水库、稀泥塘水库、建强水库、苦竹塘水库、横塘水库、小驹塘水库、江灵水库、油榨塘水库、茨菇塘水库、苍霞水库、托塘水库、白石塘水库、道士塘水库、石塘水库、丫塘水库、月塘水库、大鱼塘水库、太沙塘水库、月形水库、岐塘水库、太高水库、乌冲水库等24座水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天元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线划定标准为现有达标堤防和规划防洪堤,按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m划定
2. 无堤防段河段管理范围线划定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株洲市天元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