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6 16:01:26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患尘肺病农民工信访救助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确保尘肺病农民工专项医疗救治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7〕7号)文件,明确了尘肺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一是按病种限额付费。按照《诊疗规范》,对单纯尘肺、可行肺灌洗的尘肺、有并发症的尘肺、肺功能重度损伤的叁期尘肺进行规范治疗,实行按病种限额付费,限额标准沿用2017年实施方案的标准。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限额标准的65%给予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机构承担,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患者按实际产生费用承担个人自付部分。
三是医疗费用结算流程。按规定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原则上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由定点机构凭认定资料、原始病历、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向患者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支付有关费用。
四是明确了“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救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由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患者共同支付。符合条件的患者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的,救助资金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患者救助资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患者个人按费用标准的20%付费,救助资金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