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20:36:35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办理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核定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7〕8号),现将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
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高新大厦附楼一楼8101室)
四、要求
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避免人员群体性聚集以及统筹残联年审工作人员抗疫安排,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请提前1个工作日,与区残疾人就业中心电话预约年审办理时间。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4月1日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区残疾人就业中心电话预约年审办理时间。
3. 请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佩戴好口罩,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认定须提交的材料明细及申报表下载地址:******/A/?L-7641476544.Html),到区残疾人就业中心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单位,须同时提供由区残疾人就业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1-28665396 18007332585
株洲市天元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