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时间:2019-10-22 15:18:28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目  录

 

一、部门职责……………………………………………(02)

二、行政服务事项………………………………………(04)

三、公共服务事项………………………………………(12)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

科室

联系方式

1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做好办文、办会和后勤工作。

办公室

0731-28665043

承担局机关党务、工青妇、阵地建设等工作。

负责信息、信访、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人事劳资、教育培训、扶贫等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负责扫黑除恶、综治民调、意识形态等工作

2

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参与农村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组织指导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承担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相关工作。

负责配合区发改局修订全区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振兴调研,为全区乡村振兴

发展出谋划策。

农村发展办

0731-28665181

负责以美丽乡村建设为突破口,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承担耕地保护、“大棚房”后续相关工作。

负责推进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负责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人才政策宣传和申报工作。

负责供销社工作、农垦和农田建设工作。

3

承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农业各产业统计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

承担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

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承担涉农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

承担种植业生产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种植结构调整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农业管理办

0731-28665239

负责农业资源利用与保护

负责区域范围内畜牧养殖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发展畜禽养殖生产,动物防疫、疫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饲料与兽药的使用规范与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登记业务、安全技术年度检验业务,驾驶人考试发证(含换证、补证、注销)、定期审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项目技术推广;负责全区各级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负责区域范围内渔业生产发展规划,配合市渔政部门,进行渔业执法。对专业渔民进行管理,发放禁渔期的补贴和燃油补助,严禁水库投饵投肥。

4

收集农业产业发展信息,提供农业新技术、新经验、新品种、新农药、新化肥和农业机械的引进推广和组织实施,提供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咨询与培训,指导区、镇、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收集农业产业发展信息,提供农业新技术、新经验、新品种、新农药、新化肥和农业机械的引进推广和组织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属二级机构)

0731-28665151

提供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咨询与培训,指导区、镇、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5

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和日常检验,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等的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其它单位的农产品委托检验和质量安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及乡镇农产品监管站的指导服务工作,对蔬菜基地生产档案及用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三品一标”申报工作。

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属股级机构)

0731-28665151

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等的农产品检测工作。

接受其它单位的农产品委托检验和质量安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二、政务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行使

层级

设定依据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
  (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2

农药经营许可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县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耕地质量损毁鉴定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第六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的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州及县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耕地质量评定的具体工作。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32条、33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

6

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三)蔬菜生产基地……《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蔬菜基地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

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领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第三十一条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10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3

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地力状况,提出地力保养和建设措施,做好地力分等定级工作,为造地费的收取提供耕地质量依据,并通过土壤测试制定增施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方案,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施肥”。

14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5

对执业兽医的表彰和奖励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奖励

县级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6

省级龙头企业受理转报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湘乡镇企〔2008〕38号)第七条:申报、审核、认定程序(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报市州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五)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十五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17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18

耕地质量的定期监测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1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五章抵押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应当允许公众查询。

20

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1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鉴定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2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换领牌证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

2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2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登记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一)申请注销的;(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子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县级

2

开展农业综合检验检测

开展农业综合检验检测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县级

3

提供养殖业技术推广服务

提供养殖业技术推广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关于扶持现代养殖业发展的意见》

县级

4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县级

5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公共服务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县级

6

政策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县级

7

承担“三农”信息服务职责

承担“三农”信息服务职责

公共服务事项

提供农业惠民政策新闻

县级

8

蔬菜种植专业技术培训

蔬菜种植专业技术培训

公共服务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县级

9

开展养殖业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养殖业法律法规宣传

公共服务事项

《关于扶持现代养殖业发展的意见》

县级

10

受理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受理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公共服务事项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县级

 

 

天元区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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