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2 10:16:44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评选株洲市2019年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株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评选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在全市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激励和鼓励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积极投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主战场,为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不懈奋斗。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2015年以来,在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株洲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株洲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选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全市拟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50名,其中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35名,农业(农民)劳动模范15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株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加快建设“一谷三区”、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城市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任劳任怨,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美丽乡村、脱贫攻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三)在个体、私营经济中,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四)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对个别虽无荣誉基础,但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评选。
四、推荐评选原则和办法
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发〔1998〕13号)精神组织推荐评选工作。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职工劳模占90%,农业范围劳模占10%。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经营管理人员约占10%,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应占一定比例,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不超过1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20%左右。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卫生、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国家级奖励的,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监督。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必须经同级纪委监委、卫生健康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的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金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由县市区评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省属企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向所在县市区评模小组办公室(设县市区总工会)报送被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市评模小组办公室(设市总工会)报送被推荐人选。农业范围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并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时,应报职工(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决议(纪要)或单位党政工部门推荐报告,候选人公示公告(照片),候选人简要介绍材料(500字以内)和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以上)各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简要介绍材料中要写清被推荐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参加政党的名称、历年来所获得的主要荣誉称号、工作经历和简要事迹等,各类推荐材料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株洲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或县市区总工会,逾期申报将不再受理。
(五)严肃推荐评选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的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报道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要遵守新闻纪律,禁止有偿新闻。
五、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劳动模范”或“株洲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