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加班成常态 一心只为快结案

时间:2019-05-14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5月11日,天朗气清、惠风和畅,正值周六,本是个带着家人逛公园、放松心情的好时机,然而,在攸县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却如工作日般热闹非凡,这是什么情况?

据悉,聚集在执行员王炳权办公室的是一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被告攸县某石料场系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建筑用石料开采、销售,被告郭某、陈某、向某、黄某系该石料场的合伙人。2014年10月15日,原告左某与被告攸县某石料场、郭某、陈某、向某就攸县某石料场的生产线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某石料场生产线承包合同,原告左某依约向被告方交纳了押金20万元(其中2014年底已返还了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方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结算石料加工款,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组织生产,双方于2016年5月份终止合同。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万元,并支付石料加工余款11693元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被告方辩称,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达成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违约,每年的产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0万吨,被告方有权没收原告的押金10万元。因此,被告方向攸县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左某向反诉原告攸县某石料场、郭某、陈某、向某、黄某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攸县某石料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支付51693元;驳回反诉原告攸县某石料场、郭某、陈某、向某、黄某的反诉请求。判决后被告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左某来到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4月12日立案执行。

周末加班成常态 一心只为快结案

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王炳权在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约定好调解日期,想通过做工作尽快了结此案。5月11日,双方当事人依约来到执行局办公室,调解的过程中,由于其中3000元款项发生了争议,王炳权立刻耐心地给申请人做工作,最终申请人左某自愿放弃3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剩余债务4.8万余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左某心里的这块大石头终于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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