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时间:2018-08-21 16:15:46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某单位于2015年实施现代农业优质稻产业基础设施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600余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及地方配套资金,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小型闸坝、灌排渠改造及附属配套等工程,建设单位将该项目划分为大小不等五个标段,每个标段上限值金额均控制在200万以下,有的甚至刚好为一百九十几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实施了采购。这样,每一标段的采购金额均未达到法定的公开招标的标准,规避了公开招标。

首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能以划分标段的名义规避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上述案例不是个案,起因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尽完备,使得各个利益关系人有了空子可钻。以划分标段的名义化整为零是惯用手段,那么,是不能划分标段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梳理以上条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可以划分标段,但要合理,而且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二是不能以划分标段来规避招标。那就是依法必须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那就应当履行招标(公开招标)程序,招标中可根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前提是先要招标(公开招标),而不是利用划分标段来缩小采购金额,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较之以前的规定翻了翻,意味着不需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小型项目会越来越多,地方发改部门或项目部门将拥有更大的裁量权,以各种手段、名义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显得更为容易,更易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需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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