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级财政企业项目资金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企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提升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企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管理程序为:部门初审、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政府组织联合复审、资金下达、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征集、初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专项资金申报等;会同财政部门选择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评审专家资格、监督评审过程、组织项目验收等。
市财政局参与初审、负责资金拨付和下达,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会同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评审专家资格、监督评审过程。
第六条 评审依据
(一)各类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株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三)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
(四)株洲市各类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其他各类有关法律、法规等评审所需文件。
第七条 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上述项目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预算执行中新增或调整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
(一)从公示日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告知企业评审情况;
(二)公示日之后1个月内,申报企业有权查阅本企业相关的评审资料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部门初审
第九条 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收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相关部门初审的一致结果,将候选项目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一)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三)项目申请材料不完备;
(四)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不明显;
(五)申报企业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记录;
(六)项目已从其它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的资金;
(七)其他。
第三章 第三方评审
第十一条 在初审完成后次日的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择方式合理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第三方评审机构所聘专家的资质,监督评审过程,第三方评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前,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随机抽取第三方评审机构,从专家库中按专业进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负责通知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一)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二)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不多于9人;
(三)评审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强、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在任期间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合理;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一)已多年不从事原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三)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及专家的权利
(一)因工作需要有权阅读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了解评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承担项目评审任务时,第三方评审机构可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评审专家可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评审费用由相关部门和财政共同审核决定。原则上评审费用在资金量的千分之二和按评审项目数量300元每家的范围内综合考虑,报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十六条 评审组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成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分,并填写《株洲市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意见表》,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二)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考察,评审组专家提出考察结果建议意见。
(三)评审组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由组长或副组长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所评项目按评审要求进行归类。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结果,主管部门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备选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数。
第四章 政府组织联合复审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主管部门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备选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数,召集市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以前年度扶持企业情况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确定扶持项目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数。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下达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完成资金拨付、下达。直接向市级申报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由各县市区汇总审核申报的资金由市财政以指标形式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单个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除政策兑现和事后补助项目外,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对评审过程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主管部门责令重新评审。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并取得扶持资金的项目承办企业有以下任一情形者,市财政局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上级项目资金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