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可是攸县一男子却好吃懒做、不思进取、不能自食其力,想着不劳而获,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事情要从2017年2月说起,欧阳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到鸾山镇、网岭镇、新市镇、大同桥镇、上云桥镇、石羊塘镇的一些杂货店以家里办酒为由,要在杂货店购买大量的货,挑完货后将香烟绑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将送货老板带至自己熟悉的偏僻路段,趁老板不注意将其甩掉。2月至6月期间,他采取这种手段前后作案16起,共骗取黄盒芙蓉王香烟218条,和气生财香烟14条,精品白沙烟39条,蓝盒芙蓉王香烟6条,涉案标的总价格66600元。
随后,他以黄盒芙蓉王香烟200元/条、和气生财香烟450元/条、精品白沙烟70元/条、蓝盒芙蓉王香烟280元/条的价格销赃于联星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的某水果店和交通路的某超市,非法获利6万元。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法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看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