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精神,认真汲取“8.26” 菜花坪镇联龙村燃气烧伤事件的惨痛教训,避免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网点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标准》考评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每年进行两次考评及不定期的抽查,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
二、除规划有设置要求或当地镇政府因居民确需而强烈要求增设,原则上不再增加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
三、增设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必须经当地村委、当地镇政府安监站、县燃气管理办公室商讨决定,由燃气企业填报申请,并按《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标准》建设好燃气储存库房,经当地镇政府安监站、县燃气管理办公室考评合格。同时,销售配送点的负责人通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才可以开始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并要求半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与乡镇安监部门及村委会的合作,实行县燃气办、镇安监站、村委、燃气公司信息互通,共同配合,共防共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做到各司其职。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的培训、安全、经营等由燃气企业管理并负责,同时企业有权撤销或更改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的负责人。
六、燃气企业严禁向非自设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提供燃气,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七、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要做好对居民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及燃气操作使用规则,不能销售未经燃气公司认可的燃气器具;对居民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气器具,要提出更换要求,否则不能为其连接燃气器具。
八、实行县燃气办、镇安监站、村委、燃气公司信息互通、共同配合共防共治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进入攸县的境外未经检验液化气的打击力度。各乡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一次奖励1000元,彻底杜绝游乡倒气的行为。
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
销售点名称:
设点公司: 负责人: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检查情况 | ||||
1 | 销售点周边100米内无政府机关、学校、市场与超市、加油站、居民集中区、工厂、餐饮食堂及有火源的单位与企业。 | |||||
2 | 销售点库房为单层或楼上为非居住房。库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 |||||
3 | 库房空间足够、安全通道、通风条件良好,相邻房间无火源。库房内未设置办公及休息室; | |||||
4 | 钢瓶间距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无混放 | |||||
5 | 地面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 |||||
6 |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用其他电气设备采用了防爆型 | |||||
7 | 配置了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8KG以上灭火器2具 | |||||
8 | 无超量放置实瓶及实瓶堆叠行为,未使用YSP-50钢瓶 | |||||
9 | 无倒灌设备及行为、无未封口或假冒标签的实瓶 | |||||
10 | 无超期未检、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等在使用 | |||||
11 | 无实瓶放在气瓶库房外的其他无安全条件的行为 | |||||
12 | 各种标设及制度整齐显眼且清晰无误 | |||||
总体评价 | ||||||
参
与
单
位 |
攸县 燃气公司 | 评定 | 指导人 | |||
评定 | 销售点负责人 | |||||
镇安监站 | 评定 | 验收人员 | ||||
评定 | 验收人员 | |||||
攸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 评定 | 验收人员 | ||||
评定 | 验收人员 | |||||
攸县燃气管理办公室制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