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网点的通知

时间:2017-09-01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精神,认真汲取“8.26” 菜花坪镇联龙村燃气烧伤事件的惨痛教训,避免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网点进行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标准》考评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每年进行两次考评及不定期的抽查,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

二、除规划有设置要求或当地镇政府因居民确需而强烈要求增设,原则上不再增加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

三、增设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必须经当地村委、当地镇政府安监站、县燃气管理办公室商讨决定,由燃气企业填报申请,并按《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标准》建设好燃气储存库房,经当地镇政府安监站、县燃气管理办公室考评合格。同时,销售配送点的负责人通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才可以开始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并要求半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与乡镇安监部门及村委会的合作,实行县燃气办、镇安监站、村委、燃气公司信息互通,共同配合,共防共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做到各司其职。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的培训、安全、经营等由燃气企业管理并负责,同时企业有权撤销或更改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的负责人。

六、燃气企业严禁向非自设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提供燃气,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七、瓶装液化气销售配送点要做好对居民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及燃气操作使用规则,不能销售未经燃气公司认可的燃气器具;对居民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气器具,要提出更换要求,否则不能为其连接燃气器具。

八、实行县燃气办、镇安监站、村委、燃气公司信息互通、共同配合共防共治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进入攸县的境外未经检验液化气的打击力度。各乡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一次奖励1000元,彻底杜绝游乡倒气的行为。

 

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点的评定

销售点名称:                                         

设点公司:                      负责人:           

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1

销售点周边100米内无政府机关、学校、市场与超市、加油站、居民集中区、工厂、餐饮食堂及有火源的单位与企业。


2

销售点库房为单层或楼上为非居住房。库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3

库房空间足够、安全通道、通风条件良好,相邻房间无火源。库房内未设置办公及休息室;


4

钢瓶间距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无混放


5

地面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6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用其他电气设备采用了防爆型


7

配置了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8KG以上灭火器2具


8

无超量放置实瓶及实瓶堆叠行为,未使用YSP-50钢瓶


9

无倒灌设备及行为、无未封口或假冒标签的实瓶


10

无超期未检、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等在使用


11

无实瓶放在气瓶库房外的其他无安全条件的行为


12

各种标设及制度整齐显眼且清晰无误


总体评价



 

 

 

 

 

攸县      燃气公司

评定


指导人


评定


销售点负责人


 

         镇安监站

评定


验收人员


评定


验收人员


 

攸县燃气管理办公室

评定


验收人员


评定


验收人员









攸县燃气管理办公室制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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