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7-07-18 21:13:36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了提高我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版)等法律及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民办学校(包含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下同)的办学水平,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是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随着我区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入学需求越来越大,民办教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扩大民办教育的规模,提高民办教育质量,是推进我区教育新一轮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的迫切要求。

二、明确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思路

(一)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合理布局。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规划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优化环境,扶优扶强。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条件好、规模大、质量高的民办示范学校,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提升。

(二)目标任务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民办教育向多渠道、多模式、多层次办学,大力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全力促进民办学校(幼儿园)向“扩大规模,规范管理,丰富内涵,创新特色,提高质量”发展,形成公办和民办良性竞争、互相促进、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使之与我区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创新办学模式,鼓励省内外名校到我区实施集团化办学和联合办学,引进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到我区合作办学或独立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确保民办教育占比逐年提高,在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占比15%左右的基础上,力争达到30%。

三、优化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一)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民办学校规划选址纳入全区中小学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应按照规划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学校建设规模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2. 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费用负担:

(1)需上缴省、市部分的土地报批费用由投资人负担。

(2)对优质民办学校进区创办学校的,征拆成本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补贴。征拆费用在30万元/亩以内的(不含30万元),由投资商全部承担;征拆费用在30—50万元/亩(含30万元、50万元),政府给予10%—15%的财政补贴;征拆费用在5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方按50万元/亩负担,超出部分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对土地进行优惠和补助。

(3)对省内外名校(省级及以上示范学校)进区办学的,协议出让土地价格,政府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3. 享受规费减免政策优惠。经审核的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规费减免政策优惠。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5.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6. 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奖补力度。(1)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标准,按规定给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设立教育发展奖励基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升办学水平的奖励。通过以奖代补的激励方式,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具体奖补标准由区教育局拿出方案,通过年度评估考核进行奖补。

7.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区政府对举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合法金融贷款提供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8. 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形式,对接收符合本区规定条件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给予生均办学成本补助。

9. 建立公、民办学校的帮扶交流机制。建立公、民办教师学习交流互动机制。充分利用公、民办学校各自在教育资源和师资方面的优势,共同探讨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四、落实政策法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1. 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2. 充分调动民办学校教师的积极性。(1)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接受培训、评定职称、开展科研、表彰奖励的权利。将民办学校师资培训纳入全区师资培训计划,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学习培训、学历提升资助机会。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2)为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在本区安教乐教,对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本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专项补助。具体条件和标准为连续工作15年以上,从第16年起,由民办学校申报、区相关部门审核后,区财政每月发放500元补助,直到退休(退休返聘者除外)或者调离民办学校为止。

3. 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困难补助,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五、依法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1. 规范用地管理。政府在划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用地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个人或组织方可申请办学用地。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区政府有权将划拨给学校的办学用地收回:

(1)未达到其申请办学规模的;

(2)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的;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教育质量达不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

(4)民办学校遇不可抗拒风险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执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区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3.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1)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2)进一步完善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招生标准,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3)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4.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准入机制,规范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应成立教师招聘录用机构,制定招聘教师方案,设定招聘条件,经过考核评价确定招聘对象,招聘录用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教学技能。制定教师管理制度,落实教师实名备案制度,每学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教职工信息资料备案。

5.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发布制度。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审批、变更、终止、年检、评估、广告备案、招生资格、查处违法办学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与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推进民办教育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成立天元区扶持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财政、人社、发改、教育、民政、工商、国土、规划、税务、公安等部门担任成员单位,办公室在天元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财政、人社、发改、教育、民政、工商、国土、规划、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 。

(四)加强指导与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制订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督查和指导工作,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教研活动、教学评估、师资培养、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七、其他

1. 本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如遇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悖的内容,按新政策执行。

2.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天元工商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