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最新政策亮点解读

时间:2017-04-05 16:37:42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苏联城

2017年4月5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简政放权”主旋律,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现就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亮点进行解读。

一、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首次写入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7月5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要求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这一指导意见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政策性”,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临时性”和“随意性”。这一政策的政策意涵就是: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强化项目前期研究和收集,有针对性的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重点,加强宏观统筹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针对性。这是实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加强、改善和提高的重点。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明确企业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只要“告知”备案机关,不需要获得备案机关“同意”。根据国务院2016年11月30日出台的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从这一规定看,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告知”,不再需要获得“同意”,项目即可开工建设。若项目属于产业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而企业只用了“备案”程序,则备案机关要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备案机关在接收到企业提供的备案信息之后,要主动审核信息,主动到项目现场查看,主动核实信息和政策规定,如果发现与政策规定不符,要及时告知并指导企业进行纠正,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要进行问责。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最本质最核心的精神意涵——即促使行政审批机关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转变;从“坐在办公室被动等待”向“扑下身子主动管理、主动服务”转变,从根本性颠覆了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从工作的角度看,目前加快建立项目监管和稽查制度尤为紧迫。

三、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投入运行。2017年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0197号),要求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月1日正式运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正式使用有三个作用:(一)每个项目独立编号,即项目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也是通用的,类似公民身份证号码,通过这个项目代码可以查询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实现项目信息共享;(二)为项目审批从“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所谓“并联审批”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比如在项目准入阶段,一般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在前置审批完成之前,其他审批同时进行,大大简化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三)改变传统审批模式,实现无纸化办公,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使“简政放权”落到实处。从另一角度看,纳入监管平台以后,项目审批管理也将更加严格,不能随意变更或调整,项目业主单位要更加注重这个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从根本提高项目决策、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以上三项改革举措,有“放”有“管”有“服务”,有“严”有“松”,宽严相济,基本上奠定了今后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所谓“放”,就是“放权”、放开,特别是企业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实施项目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是“松”的一面。所谓“管”,就是“管理”,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区别于企业投资项目,突出政策指向性和导向性,将更加严格和规范,这是“严”的一面。所谓“服务”,就是除了管理还要更加突出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坐在办公室被动等待”向“扑下身子主动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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