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易主 矿工的合法权益不可受损

时间:2017-01-16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陈法官,谢谢你帮我讨回了工伤赔偿,这可是我的救命钱啊!”当贺二乃(化名)历经7年追讨,终于拿到14万元工伤赔偿后,紧握攸县法院陈法官的手喜极而泣。

  追讨赔偿未果,获法院公正判决

  贺二乃自2003年起,一直在颜某、贺某等5人合伙开办的碎炭眼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0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级。随后,贺二乃多次找到碎炭眼煤矿的创办人颜某、贺某等人要求得到工伤赔偿。2011年,碎炭眼煤矿已依法注销,被丰隆矿业公司兼并重组。眼见煤矿已注销多年,赔偿协议仍未达成,贺二乃心急如焚。2015年,贺二乃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攸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原碎炭眼煤矿的原始股东颜某、贺某等5人支付贺二乃工伤待遇款18万元。

  等待支付赔偿,成再审被申请人

  2016年3月,原碎炭眼煤矿的5名原始股东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早在2005年,煤矿已承包给王某,王某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2011年,碎炭眼煤矿注销后,仍是被王某所创办的丰隆矿业兼并。故颜某、贺某等5名原股东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倾力调解,终赔偿得到兑现

  贺二乃没料想赔偿款没拿到,竟然成了再审被申请人,气急交加的他来到法院找到陈法官了解具体案情。贺二乃粗重的喘息声就像打鼓般敲打在陈法官的心上。陈法官觉得这起案件必须马上就办,尽快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送走贺二乃后,陈法官开始认真查看案卷、梳理案情,研究如何通过最合适的途径来处理这个案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贺二乃在原碎炭眼煤矿工作时,股东未能按劳动法要求尽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的责任,致使贺二乃身体造成伤害,故虽然煤矿已注销,仍需担责。陈法官多次找到原碎炭眼煤矿的原始股东,释明法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碎炭眼煤矿股东赔偿贺二乃14万元。2017年1月,在陈法官主持下,双方来到当地农商银行,原碎炭眼煤矿股东之一的颜某将14万元现金交到贺二乃手中。至此,一起走了7年的漫漫维权路终于划上了句号。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文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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