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元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05 09:27:32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天安办发[2016]24号

 

关于印发《天元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将《天元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天元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为期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含“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格防范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流入市场,切实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批发企业

  1. 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2.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3.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5.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6.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7.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8. 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9.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10.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1.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零售企业

  1. 无照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证照的;

  2.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4. 销售非法、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5.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三、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

  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数据,建立台帐。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6年12月10日—12月25日)

  1.企业自查整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整改台账。

  2.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下达执法文书,跟踪指导企业整改,并及时组织整改复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2月25日2017至1月30日)

  1.联合执法检查。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督查督办。区整治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书面通报,对存在普遍性、严重性问题的予以追查问责。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月下旬)

  总结通报整治情况,研究分析重点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分工

  成立区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安委办主任为组长,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分管负责人、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区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依职责分工协作。

  (一)安监部门: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工商部门:监督检查流通领域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批发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清查,及时发现并组织相关部门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认真落实经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对群众反映问题多,经营行为不规范且屡犯不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吊销许可证。

  (三)发动群众。在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属实的举报人予以重奖,打一场清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非法违法销售的人民战争。

  (四)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所辖领域所辖区域内烟花鞭炮经营情况,及时报送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及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总结报送区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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