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妪再贩毒 刑上加刑陷囹圄

时间:2016-12-20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70岁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年逾七旬的刘桂香(化名)却藐视法律,一再贩毒。近日,攸县法院对其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待她的将是11年6个月的牢狱生涯。

  2015年5月,刘桂香因贩卖毒品罪,被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刘桂香当时患病,且户籍年龄超过70岁被获暂予监视居住。然而,案件审理后,在攸县法院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手续期间,刘桂香没有悔过自新,反而重操旧业。2015年8月,刘桂香非法获得30包毒品,先后将9包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彭某和王某等人,另外21包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收缴。

  至此,刘桂香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获刑4年6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期刑7年2个月12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攸县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机关以刘桂香1942年出生,户籍年龄超过70岁为由不予收监,该案未收监情况经与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攸县法院启动了监外执行的审查,在办理过程中组织对刘桂香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但其以身体不好为由拒不参加医学鉴定。

  攸县法院认为,刘桂香不能提供患有严重疾病的相关医学证明,且其犯罪情节严重,又是累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桂香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文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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