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16-11-14 16:15:11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洲市天元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即《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人民政府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粮食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村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建设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分行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粮食收储企业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和粮食局,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

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区有关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落实粮食安全主体、巩固粮食生产能力、抓好粮食收储、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等六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表)。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步骤

   1.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

则,对上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

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区商务和粮

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1月15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区商务和粮食局)。

3.组织抽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4.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1日前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报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涉及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元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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