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11-24 15:06:03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药品销售差率问题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二、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价格水平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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