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张某想进一步把生意做大,无奈手头无富余资金。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朋友王某的借款解了燃眉之急。王某将180万元以30‰月利率借给张某,约定借期为2年。
到了2014年4月18日,王某去找张某讨要借款,张某说需要缓一下,钱款现在还没有回笼到手中。于是两人约定,2012年的借款本息累积至今共计300万元,由张某在201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若未依规偿还则从2014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30‰计息。2014年7月20日,被告张某向王某偿还了200万元本息。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并要求剩余欠款按30‰的月利率计算,张某则认为自己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借款不还,不能接受30‰的月利率。
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利率。此案金额巨大,利息算下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缓减双方目前的僵局,防止昔日友人结下心结,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调解,向两人释明法律条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则由张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0万元以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达成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