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6-10-14 15:43:4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关于继续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女职工及其家庭的帮扶力度,帮助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切实把女职工“关爱行动”打造成党政满意、女职工欢迎、社会认可的工作品牌,根据2016年省总女职工委员会统一部署和我市工会女职工工作安排,今年将在全市各级女职工组织中继续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现将做好女职工“关爱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爱对象

在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档的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建档单亲困难女职工。

二、帮扶内容

2016年全市女职工“关爱行动”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共同推动,重点实施单亲困难女职工关爱行动、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项目帮扶和女职工大病救助。

(一)开展单亲困难女职工“关爱行动”。以单亲困难女职工为帮扶重点,为单亲困难女职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解决她们在生活、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努力帮助她们解除后顾之忧。

(二)针对在档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实施项目帮扶。针对本地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生活、子女上学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帮扶。

(三)加强对女职工的大病救助。对在档患“两癌”等妇科疾病的女职工给予救助:对已经加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得到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帮扶治疗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给予救助;对没有加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各级女职工组织在进行救助的同时,要借此机会帮助她们加入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二)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其它银行的需注明开户行。

(三)2016年株洲市单亲、困难女职工“关爱行动”名单汇总表并盖章。

四、要求

(一)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市总的要求,加强与工会保障部门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切实帮助困难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二)女职工“关爱行动”帮扶资金根据建档困难女职工人数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女职工关爱行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规定,坚持“依档帮扶”和“实名制”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所拨资金当年用完结清,不得跨年度使用。严格实行精准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请按规定及时报同级工会保障部门或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备案。

(三)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主动向同级工会党组汇报,争取同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界对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重视,筹集更多配套资金用于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

(四)要将完成女职工“关爱行动”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省、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对各地女职工“关爱行动”进展情况、项目帮扶情况和资金配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各地困难女职工帮扶情况,对于出现工作不实、资金违规、落实不力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充分运用社会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阵地等平台,广泛造势,不断扩大影响,为帮扶困难女职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关爱困难女职工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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