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元区市级社区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时间:2016-08-24 17:41:12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主要内容及范围

社区构成了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最基层单元。“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党和政府的很多工作都要靠基层社区来落实,社区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极为重要的基础平台。天元区也不例外,随着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已由建区之初的10个增加到2015年的38个,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喜人局面。

自2010年起,为全面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株政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多次深入社区组织调研,听取基层意见,重新拟定出台了株财社函[2010]2号市级社区补助经费文件,明确市财政对每个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年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3万元提高到7万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比例由2002年的3:1调整为1:1.5,大大提高了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保障水平,基本建立健全了我区社区补助经费长效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天元区2015年38个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市级补助到位率和区级财政及时下拨率均为100%。

(三)主要经济与社会效益情况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天元区社区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先后荣获“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和“文明城区”的殊荣。特别是在大力推进和谐社区、两型社区的创建中,社区服务民生需求的职能开始彰显,尤其是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一)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2015年市级预算安排天元区城市社区工作经费266万元(38个社区*7万元/年),已于2015年4月7日以株财社指[2015]17号文件下达到我区财政局预算科,预算资金指标下区及时率和到位率均为100%。

2015年天元区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支出实际完成266万元,为市级预算安排经费的100%。为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我区采取了国库直拨方式,即:区财政局预算科收到指标文件后于2015年5月12日完成局内控制度审批程序送交国库科全额直拨到辖区7个镇(办),资金拨付及时率和到位率均为100%。

天元区2015年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支出266万元的具体明细如下:泰办119万元、嵩办84万元、栗办7万元、群丰镇7万元、马家河镇14万元、雷打石镇21万元、三门镇14万元。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我区38个城市社区收到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后,全部纳入镇(办)对社区工作经费管理的年度收支综合预算,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严格执行2014年株高天工常纪[2014]9号文件,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和部分办公经费保障,较好地确保了社区工作人员的稳定和机构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天元区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总体使用情况较好,符合财政有关规定,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无资金闲置、浪费和绩效低下情况。

三、项目绩效和评价情况

2015年天元区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完成情况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项目全部纳入政府管理,实行国库直拨;市区两级财政指标文件和资金都下达完整、及时、透明高,用款程序规范,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项目实施以来,市级财政对每个社区经费的年补助标准较2002年的3万元提高了1.3倍,激励并带动区级投入达到23.5万元,为2002年的22.5倍,整体推进了天元区城市社区基本运行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天元区社区建设工作年年上台阶,特别是近几年文明城区创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总之,2015年天元区市级城市社区工作经费项目金使用合理、效果显著,自我绩效评价得分为98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市级社区工作经费投入需加大力度。

根据株财社函[2010]2号市级社区补助经费文件要求,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为1:1.5,2015年和2016年市组织部下达对区级财政社区工作经费考核标准分别为23.5万元和25万元,按株财社函[2010]2号文件计算,市财政2015年-2016年对每个城市社区的补助标准分别应达15.5万元和16.8万元。

(二)对“准入制”和“费随事转”执行不到位的建议。

由于社区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居民对社区的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加之大部分费随事转经费不到位,致使社区经费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缺口,亟需进一步厘清社区工作权责及经费渠道,进一步理顺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社区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社区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建议:市、区政府要进一步重点完善并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务准入制度,凡属于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由社区协助事项,应当给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计、环保、体育等部门要确保社区工作经费,确保公共服务落到实处。

 

                              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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