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日,攸县环保局出台了有关规定,规定指出:
一、已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
二、没有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争取早日竣工,早日运行,确保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排污单位,要尽快采取措施,确定专人负责,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据悉,攸县环保局监管执法部门将就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将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环保局 彭华
编:文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