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未留凭,维权遇困境

时间:2016-06-06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俗话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家住攸县新市镇的易某就碰上了一桩烦心事。易某与刘某系多年的好友,2010年2月,刘某找到易某,称其一位朋友罗某急需资金,问其能否出借,刘某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考虑到有好友担保,易某遂爽快地借给了罗某1.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分,并由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一年借期届至后,因不认识罗某也不知晓其住处,易某遂多次向刘某催收借款,刘某每次均劝易某不必担心。直至2014年底,刘某才带着易某找到罗某要求还款,罗某却称易某多年来未找其还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多次协商未果,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罗某与担保人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庭审中,担保人刘某辩称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款人罗某则辩称易某在借款到期后四年内从未向其催收借款,也已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两被告的辩称,易某却不能提供任何其向两被告催收过借款的证据,致使其维权遭遇困境。本案经承办法官再三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借款人罗某偿还易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500元,担保人刘某补偿易某2500元,易某自愿放弃其他借款利息,算是圆满解决了此纠纷。但由此显露的民间借贷催款凭证问题也应引起我们重视。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般很少注意留下催收的凭证,所以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抗辩,就不得不承担对己不利的举证不能后果。因此,在向他人出借款项到期后,一定要及时向借款人催收(两年内),有担保人的还需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一般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有约定的从约定)。除此,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催款凭证,一般来说,有书面凭证最好,如在借条上双方注明、发催收函等;如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留有录音的电话进行催收也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假如是本人去催收,则应带上证人一起去催收,总之须有相关证据证实催收的事实,以便维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文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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