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觉得检察机关很神秘,如今足不出户在家门口就能看到检察官出庭公诉,真给力!”近日,茶陵县检察院在辖区火田镇新华村下乡出庭公诉一起典型涉林案件,受到群众点赞。
被告人廖某、潘某、孔某均系该县火田镇新华村村民。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潘某、孔某等人从火田镇新华村承包了一山场经营。2013年8月份,被告人廖某、潘某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采伐树种为楠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修路过程中,采伐人员用挖机挖倒了部分杂树。经被告人廖某、潘某商量并电话征得孔某的同意后,在未另行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要采伐人员将被挖倒的杂树加工成杂原木并出售。经鉴定,超许可范围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阔叶树类,立木蓄积为28.23立方米。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涉林案件的发案情况,认为该案完全适用下乡出庭公诉机制的条件,于是建议在案发村庄庭审。“在本案中,在作为辖区‘绿化村庄’的案发村庄下乡出庭典型涉林案件,更具有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达到宣传、惩处和预防相结合的多重效果。”茶陵检察院林检科科长曾晓燕如是介绍。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被告人廖某、潘某、孔某深受教育,旁听的村民也纷纷表示,通过亲眼目睹庭审过程,从身边人、身边案件中受到警示教育,了解了森林防火、植被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法治观念,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今年以来,该院共下乡出庭支持公诉涉林案件4件。
据悉,建立下乡出庭公诉机制是茶陵检察院执法为民的一项创新举措。自2014以来,该院在与该县法院协商的基础上,确立了下乡出庭公诉这一机制,适用范围为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某个时期多发的典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行动不便的特殊刑事案件等三类。
【编辑:欣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