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攸县交警大队办理了一起醉酒驾车的刑事案件,即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某饮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某系黄丰桥某矿井上的矿工,每日三餐都要喝酒,对酒精产生了抗体,并有一定的依赖性。2014年6月7日7时许,刘某某像往常一样吃早餐并饮了一两多50度浓香型金地粮仓牌的烧酒,12时许又饮了三两多该白烧酒,同样像往常一样在矿上干活。15时25分,从该矿上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行驶了33公里,1小时36分钟后,驶至网朱公路攸县网岭镇洞井加油站路段,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提取刘某某的血液,并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送检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已超过《刑法》及相关规定80mg/100ml的标准,完全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据刘某某本人及其周边的熟人反映其酒量很大,饮上半斤以下50度的白烧酒都不会有异常的行为出现,并能与正常人一样下矿井挖矿。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要追究。所以刘某某将受到《刑法》无情的打击与处理。刘某某现已被攸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14年7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是血的教训。饮酒驾车如同携带了一枚定时炸弹,随时有爆炸的可能,结果将是毁灭自己,伤害他人。在此,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切实做到贪酒莫开车,开车莫贪酒。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交警大队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