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因不懂法律,在多次找从业公司讨要工资未果后,一怒之下将公司两台机械砸毁,最终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而被判处刑罚。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等人成立的桥梁吊装公司做事,刘某某等人拖欠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工资共计7000余元,后张某某多次找刘某某讨要工资未果。2013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攸县莲塘坳镇原农机站内将刘某某公司放在该农机站内的两台起重卷扬机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两台起重卷扬机损毁价值为8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上交赔偿款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企业在拖欠员工工资时,员工可通过协商、申请仲裁、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及到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讨工资,切不可采取毁坏企业财物等过激行为,避免类似上述事件的发生。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文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