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本来限速60km/h的路段,一男子驾驶小客车在通过弯道时仍以98km/h的速度行驶,不幸与相向驶来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轿车上二死三伤,该男子也为此领刑二年六个月。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办事,在途径攸县菜花坪镇五里牌弯道路段时,因超速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向驶来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正面相撞,造成轿车上刘某等人二死三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驾驶的小型客车事故发生时的参考速度为98.43km/h(该路段限速60km/h)。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已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