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在册矫正对象427人,长期请假外出打工有37名,占8.9%。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打工现象一直居高不下,不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增大了社区矫正的监管防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不断提高规范管理水平,防止其脱管和重新犯罪,攸县司法局多措并举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
一、严格请假外出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进行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外出;个别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监管责任人同意,并有其直系亲属进行担保,社区(村)组织签署意见。经审查,认为事由真实、充分,符合请假条件的,在明确监管责任人和担保人,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后,才予以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在请假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外出。对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或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未经批准而外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请假外出审批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提交务工、就学、就医单位证明书等材料,司法所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请假审批。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到达地点、起止时间,在外出前3日至7日内提出,同时应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严格请假外出人员监管。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的监管教育工作,也是一项重要任务。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负有监管责任的司法所应通过电话、网络、信件以及其它方法,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措施,并指导和督促监管人和担保人定期联系社区矫正对象,掌握其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请假期限界满前,司法所应及时督促对象按期返回办理销假手续。
四、严格请假外出台账登记。各司法所均做到了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建立了相应的台账,同时还及时向县社矫办通报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情况,并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及时归档备查。
通过对请销假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在实现矫正人员外出的现实需要的同时,又有效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安全监管,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司法局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