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老板将生产线发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承包人,而承包方工人在工作时不幸受伤。为此,法院判决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担负赔偿责任。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被告刘某某在攸县皇图岭镇开办砖厂生产页岩砖。经营期间,刘某某明知被告郑某无生产资质而仍将一条页岩砖生产线发包给郑某。2013年8月,郑某聘请的工人陈某某(原告)在上班过程中,因生产页岩砖的电机三角皮带脱轨,陈某某便用手拉住皮带帮助皮带复位,导致手指被卷入皮带,环指被压断。为此,原告共花费医药费22000元。2014年2月,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郑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65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在明知被告郑某没有生产页岩砖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生产线发包给郑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其因与被告郑某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原告陈某某在工作中缺乏安全责任意识,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雇主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赔偿原告59645元。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